来源: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建筑与艺术传媒学院
时间: 2024-04-25 12:59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保证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
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思政厅〔2007〕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要求学生在校住宿,不允许学生自行在学生宿舍外租房居住。
二、各学院严格遵循教育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学生自觉遵守学校住宿管理规定;对于擅自校外住宿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1)对第一次被查出擅自校外住宿的学生,由辅导员与其作诫勉谈话并告知学生家长,责令三天之内搬回学校住宿,并给予记过处分。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搬回学校宿舍或仍不搬回学校住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2)对第二次被查出擅自校外住宿的学生,由辅导员通知学生家长到校协助学校做好学生思想工作,责令24小时之内搬回学校住宿,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搬回学校宿舍或仍不搬回学校住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对屡教不改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宿管科、保卫科及各学院学工办每天按照学生工作队伍值班安排表进行值班,并严查学生外宿。一经发现,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外宿学生处分的卷宗报至学生处。学生处接到各学院外宿学生的处分卷宗后,上报学校审核并下发处分发文。
四、对因外宿而受到学校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参与学校任何的评优评先活动。
五、外宿过程发生一切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在外进行违纪违法活动,学校一旦发现,将视情节对其依规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