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建筑与艺术传媒学院
时间: 2024-05-20 22:04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和学校的安全和稳定,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严肃纪律,从严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精神,现结合我校客观实际,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生为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在未取得学籍的3个月复查期间,违反本规定,由学校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凡有违反国家宪法,触犯法律、法规行为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表现特别好的,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但以延长一次为限;表现仍差的开除学籍。
第三条:违反校纪的从重处分和从轻处分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1、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2、群体违纪中的主要发动者、组织者。
3、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态度恶劣的。
4、在本校曾受过一次处分,一年内第二次违纪的,属于多次违法、违规、违纪。
5、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的,属于有多种违纪行为者。
6、故意拖欠学费或赔款的。
7、不按学校流程,私自离校的。
8、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二)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并如实主动揭发、检举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查有属实的。
2、自动终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3、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4、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四条: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自处分之日起一年以内的评优评先、出席党、团、学代会及担任学生骨干资格;对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在终止察看后半年内的评优评先、出席党、团、学代会及担任学生骨干资格。
第五条: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1、凡参与罢课闹事,表现恶劣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改正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凡煽动、策划、组织、指挥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凡在学生宿舍留存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的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公开发表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国家安定团结的文章、演说等,经教育仍不知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经教育后有明显悔改表现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2、印刷、书写、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制造谣言煽动群众制造混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3、参加未经批准的示威游行,扰乱社会稳定,干扰正常校园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组织、领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组织、加入非法社团者,除解散社团外,对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组织、开展非法宗教、迷信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因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因过失犯罪、受胁迫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8、被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被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打架斗殴者:
1、打架者:
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动手打教职员工(含学院外聘的工作人员等),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致他人重伤、死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先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者,一律从重处理。
对用言辞侮辱、打电话、发信息、教唆他人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或蓄意挑起矛盾,导致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冲击他人宿舍或教室等场所而打架的,参照以上相关条款规定从重处分。
聚众打群架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肇事者:
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从重处理。
3、策划打架者:
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策划校外人员到校内或学校附近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致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打架者犯此款一律从重处理。
6、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多次从事本条1—6项所规定的行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从事本条第1—6项所规定的行为并致人受伤者,须向受害者赔偿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否则加重处理。
第八条:故意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者:
1、蓄意破坏公私财物者,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50元以上100元以下损失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100元以上500元以下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损失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1000元以上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多次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者,除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不论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凡在学生宿舍内违反规定乱接电线、插头,自行改装、增添照明及供水设备,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凡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电热器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电炉、卡式炉、煤油炉、酒精炉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同时没收违规器具。
违反前款规定且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4、在公共设施、建筑物上乱涂乱画,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因过失造成学校公共财物损失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照价赔偿;因过失造成学校公共财物损失较重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不准私自拆封、改装、破坏冷、热水表,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偷电或私自使用消防用水电者,给予记过处分。
7、凡在校园在宿舍区或周围放烟花、鞭炮,燃烧物品和住宿区域内打、砸、摔、掷酒瓶、家具和其它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携带、收藏易燃易爆或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危险物品(包括动物)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上述行为造成伤人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1、作案价值1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含3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多次作案或者一次作案累积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经保卫和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盗用他人证件冒领邮寄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盗用他人帐号、卡号冒领、窃取存款者,依照上述作案价值一律从重处理。
9、两次以上犯有前几款行为者,予以加重处理。
第十条:故意购买赃物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
1、故意购买赃物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购买赃物价值2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为他人窝赃、销赃者,分别按前两款的规定加重处理。
4、团伙作案的首要分子,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打麻将、赌博、酗酒者、吸毒:
(一)学生在校内打麻将(含麻将纸牌),将一律视为赌博行为,对赌博的主要组织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以下处分:
1、初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屡犯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给予以下处分:
1、初犯者,视情节及悔改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邀赌者,从重处分,提供赌具者给予警告处分,抽头收费以参与赌博论处。
(三)学生酗酒者给予以下处分:
1、初犯未造成破坏后果者,给予公开批评教育。
2、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3、酗酒并造成破坏后果者或酗酒后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校园内严厉禁止吸烟,违者给予以下处分:
1、一经发现,由辅导员或宿管员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再犯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于累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留校察看。
2、校外人员在校园内吸烟的,师生皆有权予以劝阻,不听从者,由保卫部门予以强制谴离校园。
3、凡因在校园内吸烟而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当学年度一律不得申请各项评奖评优;是特困生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特困补助和奖助学金资格。
4、凡因吸烟而被查处并予以全校通报批评的班级、宿舍,一律不得参加各级各类先进集体的评定,有关情况记入学生工作和团的工作的年度考评。
第十三条:校园内严厉禁止下列行为,违者给予以下处分:
1、购买、借阅、发售、出租、制作、复制、浏览、传播反动、淫秽书画刊物、音像及封建迷信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者,制作、査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添加等,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以各种手段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网络、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使用软件或硬件手段盗取他人口令、帐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与他人共用一帐号或将本人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而出现违规或者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在互联网上下载、粘贴淫秽文字、图画造成不良影响者, 给予记过处分,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在互联网上发布、粘贴失实的、恶意攻击他人言辞内容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违反互联网使用规定而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1、携带、收藏、吸食、注射毒品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精神类药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2、参与卖淫、嫖娼,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劝退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1、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欺侮、陷害、诽谤、诬告、勒索他人财物者。
2、采用威胁、恐吓、报复等手段影响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
3、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书信者。
4、转借学生证等个人有效证件。
5、擅自改动成绩、评优中弄虚作假者。
6、伪造证件、证明(请假条、病历等)、票证、公章者。
7、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8、辱骂值班人员,拒绝或阻碍他人执行校规校纪者。
9、对于恶意拖欠学校学杂费,教育无效者。
10、不按学校流程,私自离校。
11、学生或雇佣他人冒充其监护人。
12、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五条:道德败坏者:
1、有侮辱、猥亵妇女或其它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玩弄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或屡劝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未经批准,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住房者。
2、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无正当理由晚归。
3、无视学校安全保卫管理规定,不服值班老师、保安人员和正在执行公务的其他人员的督查,并与之发生口角或冲突。
4、熄灯就寝后在宿舍区域内叫嚷、喧哗、起哄,或使用电脑、音响、电视机,妨碍他人休息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5、私自调换宿舍者,将宿舍出租者,在宿舍区推销商品者。
6、不听劝阻穿拖鞋进入教学楼、图书馆、办公室、会场或其它有关场合。
7、超过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返回学校,对晚归用非正常方法(爬阳台、大门、水管等等)进入宿舍的,或晚归时宿管老师要求进行实名登记而拒绝并对宿管老师进行辱骂、言语侮辱、恐吓、踢门等现象。
8、在宿舍区或周围踢足球、打篮球、排球、网球等,不听劝告者。
9、超过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不按时熄灯者。
第十七条:在各类测试、考试和考级中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按《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5学时以上者,按《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凡涉及学生打架、盗窃、赌博等治安方面的问题,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查实。相关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一周内查实完毕,一时难以查清,确需延长调查取证时间的,须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凡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者,由学校保卫部门送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纪处分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并听取其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
(二)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生处会同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由主管部门征求学生处及学生所在学院意见后提出建议,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由主管部门征求所在学院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提出建议报主管校长,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学生的各类处分文件由学校发文通告。
第二十三条:在进行各类处分决定前,各相关部门应与拟受处分人面谈、作好笔录和签名。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和笔录作为处分报告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处分决定由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并由被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上签字。被处分人因故不能在决定上签字,或拒绝签字时,不影响该处分生效,由其所在年级辅导员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字原因。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后,学生处根据学校下发的处分文件,下发《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通知书》和处分文件到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违纪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填写《处分申诉书》,参照《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在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其他成员包括:校办公室、各学院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3名专业教师,3名学生代表(含学校团委学生副书记、2名学校学生会执行主席)。
第二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最终处分决定后3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被处分人的人事档案内。
第二十八条: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当事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从当事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违者将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实施之日起有效,凡学校在此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凡本条例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相抵触者, 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21年8月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
送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送达地点:________
被送达人:_______(____学院___级____班学生)
_____同学:
你因__________________一事,违反了《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学院已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给予你______处分的决定,依据《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将学校处分决定书(__字[ ]__号)送达与你,同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告,请签收。
根据《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如果你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逾期学校将不再受理你提出的申诉。
被送达人签字:______ 送达人(一)签字______
送达人(二)签字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学生本人,一份留学院作附卷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