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来源: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建筑与艺术传媒学院

时间: 2024-05-01 22:00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的内容,保证处理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结合学校客观实际及《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述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二条 学生未按时出勤按以下考勤管理进行处理:

(一)学生旷课,一学期内累计达到(学时由学院核准):

15学时以下,给予批评教育;

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5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5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0学时及以上且在校期间多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旷课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受处分者,根据两次(含两次)以上累计旷课学时加重处理。

(三)旷课一天,按课程表实际授课时间计算;实践性教学环节一天按4学时计。学生迟到或早退两次,按旷课一节处理;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

第三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破坏公私财物者,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

(一)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作案价值10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作案价值1000元(不含)以上者或多次作案者,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保卫科和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信用卡、存折等,冒领他人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盗用他人帐号、卡号冒领、窃取存款者,除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伪造证件、证书、证明等骗取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协同作案者作案,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抢夺、敲诈勒索、校园欺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蓄意破坏公私财物者,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50元以上100元以下损失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100元以上500元以下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损失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1000元以上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多次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者,除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不论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公共设施、建筑物上乱涂乱画,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故意损坏、偷盗学校资产者,给予警告处分并照价赔偿。损失较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两次以上犯有前几款行为者,予以加重处理。

第四条 在各类测试、考试和考级中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在成绩单中该门课程此次考试记载“0”,并注明“作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如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具有存储功能的学习用品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等,并未按考场规则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听劝告者。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监考教师制止无效者。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题纸上标示信息者。

8.考试中有夹带行为者,考试前将有关考试课程的内容抄写在课桌面或墙面等地方者。

9.未经考试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参加考试者。

10.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身份证而拒绝出示的。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在成绩单中该门课程此次考试记载“0”,并注明“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1.在听力考试结束后,考生仍戴耳机的;

2.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或参加考试不交卷但谎称已交卷;

3.在考场内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具有存储功能的学习用品;

4.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闭卷考试中凡考试开始后桌上、抽屉内存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纸张,桌面、抽屉抄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等一经发现,不论是否窥看均视为作弊);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相互交换签写答卷人姓名的;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9.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10.其他在考试中明显违反考试规则并经教学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在成绩单中该门课程此次考试记载“0”,并注明“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3.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的;

4.利用不正当手段要求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更改答案或成绩单者;

5.省级以上考试作弊者(作弊行为的认定,按省级考试违规作弊行为分类标准认定)。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偷窃试卷者;

2.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有作弊行为者;

3.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三次者;

4.省级以上考试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协同考试作弊者,与考试作弊者受同等处分。

(六)考试作弊且态度恶劣者,加重处分。

第五条 故意购买赃物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

(一)故意购买赃物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购买赃物价值2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六条 出现下列的行为,情节轻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或屡劝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凡在学生公寓内违反规定乱接电线、插头,自行改装、增添照明及供水设备,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凡在学生公寓内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器者,电磁炉、电饭煲、电水壶、热得快、锅等其它加工食材电器等可持续性煮食用电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学生公寓内使用电炉、卡式炉、煤油炉、酒精炉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时暂时保管违规器具,个人座插接线不超过1插、不私接电线到床上、乱拉网线,一经发现,一律作违规违纪登记处理。

(三)私自拆封、改装、破坏冷、热水表,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偷电或私自使用消防用水电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未经批准,晚归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未经批准,私自在学生公寓外租住房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在学生公寓区域内叫嚷、喧哗、起哄,或使用电脑、音响等,妨碍他人休息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私自调换床位者,给予记过处分。

(九)超过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返回学校,对晚归用非正常方法(爬阳台、大门、水管等)进入学生公寓的,或晚归时宿管老师要求进行实名登记而拒绝并对宿管老师进行辱骂、言语侮辱、恐吓、踢门等现象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凡在校园内放烟花、鞭炮,燃烧物品和住宿区域内打、砸、摔、掷酒瓶、家具和其它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携带、收藏易燃易爆或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危险物品(含管制刀具、各类枪支)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上述行为造成伤人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二)转卖、买卖烟草或酒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高空抛物,往学生公寓外随便乱扔乱丢,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生通过麻将、扑克或其他方式进行赌博,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赌博行为,对主要组织者、提供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抽头收费以参与赌博论处。对参与者视情节及悔改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参与赌球等网络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校内存放酒、喝酒者和酗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校内存放酒、喝酒者初犯未造成破坏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

(二)学生校内宿舍喝酒、酗酒者屡犯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酗酒并造成破坏后果者或酗酒后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者:

1.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致他人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死亡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先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者,一律从重处理。

6.冲击他人学生公寓或教室等公共场所而打架的,参照以上相关条款规定从重处分。

7.聚众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威胁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从重处理。

(三)策划打架者:

1.策划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校外人员到校内或学校附近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伪证者:

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参与打架的当事人进行非组织活动,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知情而故意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者犯此款一律从重处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多次从事第九条(一)—(六)项所规定的行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从事第九条(一)—(六)项所规定的行为并致人受伤者,须向受害者赔偿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其他损失,如不按期赔付,则给予加重一级处分,后果严重的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行为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因嬉戏将同学抛入湖中或翻越围墙外出者。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学校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以各种手段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网络、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的。

(三)在互联网上下载、粘贴淫秽文字、图画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在互联网上发布、粘贴失实的、恶意攻击他人、学校言辞内容者。

(五)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欺侮、陷害、诽谤、诬告、勒索他人财物者。

(六)采用威胁、恐吓、报复等手段影响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书信者。

(八)转借学生证等个人有效证件。

(九)擅自改动成绩、评优中弄虚作假者。

(十)伪造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件、证明(请假条、病历等)、票证、公章等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

(十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十二)无视学校校规校纪,拒绝或阻碍他人执行校规校纪者。不服值班老师、保安人员和正在执行公务的其他人员的督查,并与之发生口角或冲突者。

(十三)学生通过各种形式冒充其监护人。

(十四)凡煽动、策划、组织、指挥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

(十五)不尊师重道者,造成严重恶劣者。。

(十六)未经允许对学校计算机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添加等。

(十七)凡参与罢课闹事者。

(十八)印刷、书写、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制造谣言煽动群众制造混乱者。

第十一条 请人代替出勤(指上课、早训、晚自习,下同)的学生及为其他人出勤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对第一次被查出请人代替出勤的学生及为其他人出勤的学生,给予双方记过处分。

(二)对第二次被查出请人代替出勤的学生及为其他人出勤的学生,并给予双方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屡教不改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道德败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侮辱、猥亵妇女或其它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如有悖社会伦理道德之行为者(乱伦或与多名异性发生关系等),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凡有违反国家宪法,触犯法律、法规行为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者。

(二)强奸者或强奸未遂者。参与卖淫、嫖娼,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

(三)携带、收藏易燃易爆或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危险物品(含管制刀具、各类枪支)造成伤人者。

(四)其他违反国家宪法,触犯法律、法规行为者。

第三章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职扩招等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对本细则没有列及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细则相近条款予以处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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